提出如下問題:
無形資產注資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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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后,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投資入股繳增值稅嗎?
從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第十一條規定:“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經濟利益。”和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款“進項稅額”規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來看,對企業將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且被投資企業取得不動產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這就意味著投資企業以不動產投資應作為銷售繳納增值稅,并可計算銷項稅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被投資企業作為抵扣進項稅額憑據,接通了增值稅“環環征收、層層抵扣”鏈條,從而說明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列入了增值稅“銷售不動產”稅目的征稅范圍。因此,筆者認為,企業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行為,應按有償銷售不動產、無形資產行為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