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1、請問:總分公司設立在同一縣市,獨立核算,各自有各自的營業執照(三證合一)。因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所和者權益使用“撥入固定資金”會計科目。如果分公司將存貨和固定資產撥回總公司是否涉及到增值稅納稅義務?
2、請問:如果母公司將固定資產投資到子公司,子公司做為生產經營使用,不對外銷售,該投資行為是否產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3、請問:母公司可否以應收賬款進行投資?如果以應收賬款進行投資,是否需要評估?還是以賬面價值確認投資額?稅法上有沒有要求?
以上問題,問題1是總分公司之間。問題2和3涉及100%控股的母子公司之間。
期盼能盡快解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因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將固定資產轉給總公司不涉及到增值稅問題。2、母公司將固定資產投資到子公司會涉及到增值稅問題。3、以應收帳款方式投資需要對固定資產進行評估,以評估值做為投資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