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生產制造企業,與同一集團下的一個房地產企業之間往來款,被稅務認定是借款給房地產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核算利息為200萬,已沖減2016年財務費用。目前這家房地產公司已轉讓給集團外的企業,無法將這200萬利息開票給我方,我方也無法收回這200萬利息的其他應收款,請問這200萬匯算我方如何處理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此部分沖減的財務費用可能被沖回,即調增2016年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貴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借款給房地產,貴公司收取的利息應當繳納增值稅,并給對方開具發票,貴公司做收入處理。
根據《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定,銷售金融服務應適用6%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所稱貸款服務,則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據此,不論金融企業還是其他單位或個人,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的應稅服務行為。
對非金融企業將資金提供給對方并收取利息,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法人股東以非投資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所投資企業而收取利息(資金占用費),個人將資金貸與企業或他人使用收取利息等,均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營業額為銷售貸款服務時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一般納稅人適用6%的稅率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