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從事畜禽養殖、銷售,采取委托代養模式,即:我公司委托另一公司代養畜禽,雙方簽訂了《委托養殖合同》,給其受托方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我公司),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我公司回收,我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我公司支付給受托方代養費用,現就受托方收取的代養費用是否征免增值稅?懇請給予明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各地稅務局征管執行理解不一。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我們理解受托方收取的代養費用可以免增值稅。
建議和當地主管稅務局具體溝通確認。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