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有一電廠和焦化廠,與一鋼廠計劃簽屬合作協議,將電廠的電銷售給其,并給予優惠,便由于電需要上網銷售,電價不能降,所以需要在銷售給他的焦炭上進行折價,每噸焦炭約降價15%-20%,請問這樣操作有沒有涉稅問題?理由是什么?請問如何避免?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低于購入成本對外銷售電價如果稅務機關有疑議需要貴公司給予一個合理的理由,如果理由不夠充分稅務機關可能會按照電價實際外對銷售價格要求企業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一般情況下只要理由充分應當是可以的。或者貴公司再與當地稅務機關確認一下。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