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總公司在河南,分公司在重慶,分公司在重慶發展的業務,合同以總公司名義簽訂,回款到總公司,增值稅發票也由總公司出具。總公司收到回款后扣除一定管理費用劃到分公司賬上,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不開票。分公司自己還有員工薪酬以及運營費用。我想請問,這種方式操作,總分公司之間是否只能以往來賬處理,分公司一直無法確認收入?但分公司如果一直有費用卻沒有收入,那么涉稅風險是哪些?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因為分公司不屬于獨立法人單位,分公司在沒有取得收入的情況下沒有稅款交納原則沒有涉稅風險。總公司向分公司撥付經營費用時,總、分公司間可以做為往來款進行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