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一輛皮卡報廢,當時購買時未抵扣進項稅,現回收公司定價444元,要求我公司開票,我單位該如何開票,如何繳稅?如何做賬務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1、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貴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根據貴公司的實際選擇適用稅率計算交納增值稅。貴公司應向對方單位開具增值稅票通發票。
2、相關帳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最后結算如果有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營業外收入
最后結算如果虧損
借:營業外支出
貸:固定資產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