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下屬企業自建廠房原值300萬,因土地是集團公司的,所以廠房沒房產證,目前下屬公司經營到期清算資產,將廠房(凈值98萬)出售給集團公司,協議出售價150萬。請問老師,要交土地增值稅嗎?廠房一定要評估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所述問題法律上沒有專門明確規定。實務中,主要有兩種觀念:(1)主張要交土地增值稅。依據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的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1995〕6號)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第四條規定:條例第二條所稱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條例第二條所稱的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下屬企業建造的廠房雖無產權,但轉讓地上建筑物以及附著物取得的收入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因此,對貴公司下屬企業轉讓地上的建筑物并取得收入,應當依法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2)主張不用繳土地增值稅的。財稅[2016]36號文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二)項“不征收增值稅項目”第五點規定:“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6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經多次轉讓后,最終的受讓方與勞動力接收方為同一單位和個人的,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的相關規定,其中貨物的多次轉讓行為均不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據此,下屬公司經營到期清算廠房不用繳土地增值稅。
綜上建議貴公司和主管稅務局溝通協商不交土地增值稅。
2.國家層面,沒有法律明確廠房轉讓一定要評估。
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