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關聯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設備轉讓,按3%征收率可抵扣,是不是有設備購進的時間要求,在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不能開專票抵扣嗎?那只能按2%征收率開普票?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在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應按3%計算增值稅,可以按3%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發票;也可以減按2%繳納增值稅,,開具普通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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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統一政策執行口徑,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70號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9
字體: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推進增值稅制度完善,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為保證改革實施到位,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以下簡稱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以下簡稱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以下簡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進項稅額應當記入“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實際發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在2009年1月1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銷售時應按3%計算增值稅,可以按3%繳納增值稅,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方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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