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老師,公司報銷個人通訊費,每個月按級別有標準,現行政部要統一打印發票報銷,然后轉款到電話公司分別沖值到每個人的電話上,這樣操作是否合適財務處理可有問題,是否會涉及到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為職工報銷手機通訊費,各地規定不一。以上供您參考:
一是不得稅前扣除。如《北京市國家稅務局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規定,個人報銷的通訊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的范圍,因此其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訊費,其通訊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訊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這個政策至今有效。
二是據實稅前扣除。如《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4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在依據真實、合法的憑據為本企業職工(已簽訂《勞動合同》)報銷的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合理的辦公通訊費用,準予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如《陜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職工通訊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陜國稅函〔2014〕47號,注:該文件在百度中搜索不到)規定:“企業在標準范圍內據實向職工報銷的通訊費,屬于職工個人的貨幣收入,應作為職工工資薪金收入按有關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是作為職工福利費限額扣除。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的通知》(冀國稅函〔2013〕161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規定,企業為職工憑票報銷的通訊費,應計入職工福利費;企業以現金形式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給全體職工的通訊補貼,應計入職工工資薪金�!�
從以上可以看出,各地的處理是不一致的,稅前扣除問題建議您咨詢一下當地稅務機關,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來處理。
關于個人所得稅問題請參考以下文件規定:
《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規定公務費用的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均是用于公務的,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1、必須要有發票憑證,應該還要求員工提供通訊公司開具的通訊費大類的明細賬單。如果遇到稅務稽查,企業無法提供相關憑證證明該費用的實質,是會被直接要求并入員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另外,如果將通訊費作為補貼直接打入員工的銀行卡工資或直接發放現金的(即非報銷形式),也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司內部補貼制度在制定時應考慮到不可能全部員工都有公務所需,不同部門員工的公務所需是有差別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