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請問:
我司委托香港及其他國家的中間商代理介紹國外客戶,需要支付代理費(傭金或服務費),需要對方到我方和管局開具發票嗎?正確做法是怎樣處理?需要繳納哪些種費?稅率及依據文件?
感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需要對方到我貴方和管局開具發票。 一般打一份證明材料由稅務局認可即可。應該代扣繳增值稅,稅率6%,所得稅,稅率10%。
大陸和臺灣,實行以票控稅,其他大部份國家沒有發票,都是那種清單形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帳核算的憑證。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號
附件1: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以下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二)提供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稅率為11%。
(三)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四)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跨境應稅行為,稅率為零。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第二十條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扣繳義務人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應扣繳稅額:
應扣繳稅額=購買方支付的價款÷(1+稅率)×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三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四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一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