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土地增值形成的資本公積,在公司股權全部出售時,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能否做為投資成本稅前扣除?
另外形成資本公積時,母公司如何賬務處理(成本法核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土地在持有期間,不得改變資產的計稅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2、轉讓股權時評估的目的是確認股權轉讓價格。因股權轉讓是股東之間的交易,新股東接手后不得改變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