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工傷保險條例586號,第三十三條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請問第三十三條,護理費的標準是多少?據實列支嗎?
第三十四條,如何判斷是否能自理的三種情況?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護理費的標準沒有統(tǒng)一規(guī)定,應據實列支。
“如何判斷是否能自理的三種情況?”需要專業(yè)人員進行判斷,歡迎財稅問題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