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購貨方丟失了普通發票該怎么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購貨方應當取得銷貨方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請參考陜西國稅局對于丟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問題的回復。
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丟失發票入賬問題可以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9號)第五十五條規定:“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