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購買禮物贈送客戶
1、是按視同銷售處理嗎?
2、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嗎?
3、做營業外支出還是銷售費用?
4、如果做銷售費用是做業務宣傳費,還是其他費用?
5、會計分錄怎么做?
6、要計提個稅嗎?具體怎么計提?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外購禮品、紀念品用于贈送客戶增值稅有兩種處理觀點:
1)《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其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進項稅不能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第二十二條 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2、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上調整),同時對營業外支出作納稅調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規定:
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3、有關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5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