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于2013年預售項目并收取預售款,按營業稅相關稅法,按時申報繳納了營業稅,現該項目交房結算,存在退還多交房款,以及部分客戶退房情況,根據財稅(2016)36文規定,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因此我公司向地稅局申請退稅,但當地稅局以“根據征管法規定,納稅人申請退還稅款應于三年內辦理”超過規定期限為由,拒絕退還稅款,
請問,這么做對嗎?同一套房屋,只取得一筆收入,第一次收款又退款,第二次又售收款,若不退還稅款的話,那同套房屋交納兩次稅收,重復繳稅了嗎?
請附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1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如果貴公司申請退款的日期超過了該期限那么稅務機關以此為理由應當是可以的,建議貴公司與稅務機關協商一下,看能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解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