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經常發生客戶買車的時候,我們會免費贈送一些配件,假如客戶買車花費了10萬元(不含稅),贈送的配件成本為5000元(不含稅),請問贈送的配件是否應視同銷售處理?增值稅的計稅基礎是10萬元還是105000元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貴公司可以參考一下冀國稅函[2009]247號文件
一、企業以銷售購物卡方式銷售貨物的,屬于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應在銷售購物卡并收取貨款的同時確認納稅義務發生。
二、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
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三、對于企業采取進店有禮等活動無償贈送的禮品,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