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請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第九條第十一項:“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這一項有截止開票時間嗎?看23號文第三條第七項說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是不是2016年12月31日就不能開具53號文603“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從這個文件可以看出,是有時間限制的。
但也有例外情況,象以下房地產企業就沒有時間限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的預收款,未開具營業稅發票的,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本條規定并無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時間限制。
提供以上供您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