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租用房屋進行汽車銷售和汽車維修業務,付的水電費租賃方不提供發票,說是總表,電業局和水廠統一把發票開給租賃方,租賃方給我單位發票復印件和費用分割單,請問我單位是否可以做為所得稅前扣除的依據?
另外現在都營改增了,按規定,租賃方是不是應該租賃房屋產生的水電費開票增值稅發票給我單位,租賃方做收入,然后電業局和水廠給租賃方開的發票,租賃方做為費用入賬?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該項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有的地方有較寬松的政策,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規定,企業無法取得合法憑證,但有確鑿證據證明業務支出真實且取得收入方相關收入已入賬的,可予以稅前扣除。
1.建議您的此問題咨詢一下當地稅管員,因為各地政策不同。
2.您的理解是正確的,他應該給您開具發票。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