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公司員工去臺灣出差,取得臺灣地區開具的“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因為此項業務是讓臺灣那邊的公司代辦的,收據抬頭開具的“買受人”是臺灣地區的公司,摘要寫的是我司員工名稱。請問:
1、此票據是否可以作為我司所得稅前扣除費用的憑據。
2、對取得的境外票據,國家在形式上有沒有什么要求?是不是只要能證明其業務的真實性即可?如果有具體要求,請告知具體文件號。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1、收據抬頭開具的“買受人”是臺灣地區的公司,摘要寫的是您公司員工名稱,這種票據不可以從您公司的所得稅前扣除。因為臺頭不是您公司。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另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因此,對于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取得的境外的憑證,原則上可以入賬列支,只有當稅務機關有疑義時,在企業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