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應收賬款是否可以轉讓給非金融機構或個人,是否可以折價轉讓,轉讓損失能否稅前扣除,轉讓應收賬款需要繳納哪些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6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管道運輸服務、郵政普遍服務、郵政特殊服務、其他郵政服務、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廣播影視服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因此,應收賬款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轉讓人亦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應收賬款轉讓取得的收入屬于轉讓財產(債權)收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9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收賬款轉讓,在轉讓收入低于其凈值和處置費用的情況下形成財產轉讓損失。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根據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應收賬款轉讓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轉讓有所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損失要申報后再扣除。謝謝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