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購買的各種辦公用品發票上沒有具體的商品名稱,僅在普通發票上籠統為“辦公用品”,請問普通發票是否必須開具商品清單?沒有銷售清單能否允許稅前扣除?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附件2),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2006〕156號)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
第二十二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依據上述規定,匯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要求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