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對于我司取得的臺灣的發票,我還有一些疑問: 1、臺灣的收據是否可以認為是境外的票據處理?既然是境外的票據,就沒有《發票管理辦法》的約束,只要是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就應該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臺灣地區開具的收據抬頭開具的“買受人”是臺灣地區的公司,摘要寫的是我司員工名稱。這種收據只要證明其與取得收入相關且是合理的就可以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扣除的依據,除非稅務機關在審查時有疑義。 請問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謝謝老師!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依據上述規定,建議貴公司到當地稅務機關進行一下確認,如果稅務機關對該發票沒有疑義貴公司直接做為費用在稅前扣除是沒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