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為石灰石開采一般納稅人企業,擬在采礦現場出售隨生產剝離的廢石,公司負責鏟裝,請問老師,這項行為屬于混合銷售嗎?如果符合,那么在賬面分別核算的話是否可以分17%和6%稅率開具發票?對于經營范圍也有要求吧?還有,可以算兼營行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屬于混合銷售,混合銷售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是針對一個購買人而言的。如果分別核算,可以分別按17%和6%開票交稅。是算混業經營。
財稅2016.36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一、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一)混業經營。
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