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是倉儲物流行業,在為客戶提供服務時,自已購買了部份周轉箱,供個別客戶產品在倉儲或配送周轉時使用,并就此收取一定的費用,有按月收取,也有折算到產品單件同物流費一起結算收費的,請問,就此收費,我們應該是否可按倉儲的“價外費用”按6%開票?還是應單獨按有形動產的租賃17%開票呢?
適用哪個財稅政策?
以上,期待回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
折算到產品單件同物流費一起結算收費,按按倉儲的“價外費用”按6%開票。
倉儲業的增值稅稅率為6%。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稅率為6%。
感謝前次老師的回答,但我還有一個疑問:
如果是在合同中約定為每月物流收費為①倉儲費+②周轉箱的使用收費兩種費用,其中①倉儲費按產品單件定價,②周轉箱的使用是按月收取固定的一筆費用,這種情況下可否還是按倉儲的“價外費用”按6%開票呢? 此種情況下,稅務有無認定為有形動產租賃應開17%稅率的風險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依據財稅[2013]37號有形動產經營性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將物品、設備等有形動產轉讓他人使用且租賃物所有權不變更的業務活動。個人理解如果貴公司是單獨租賃周轉箱那么應屬于經營性租賃范圍,如果貴公司是在提供倉儲服務同時提供的周轉箱的使用,且在同一份合同中明確了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個人認為企業做為價外費用納稅應當是可以的。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謝謝您的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