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2015年12月開具的發票能在2017年入賬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會計處理體現的是權責發生制原則,比如2015年取得的發票,如果列支到2017年的費用是不允許的。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如果2017年真的發現2015年未入賬的費用,可以作為前期差錯處理,如果金額小,可以直接計入2017年當年費用,但如果金額大的話就要**“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核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具體業務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