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咨詢一下諸位老師:我企業(非房開企業)2016年4月30日前購買一國有單位房屋,但當時買賣雙方均未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合同約定交易稅費均由買房承擔),買方按當時成交價格繳納了契稅和印花和土地增值稅,并辦理好房屋產權證,未取得房屋買賣發票,現在我單位想到稅務機關補開當初的購買發票,主管稅務不認可當時繳納契稅土增時的計稅依據,要求我重新評估,而且評估當時交易時點的價值后根據評估值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并按評估值給我開具發票;我想問一下,稅務機關這么做,有法律依據嗎,按照稅法規定應該怎么操作呢,請諸位給提供一下援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營業稅為價內稅,成交價格應包含稅金。
2、若成交價格明顯不合理(不公允),稅務機關有權調整。若成交價格為不含營業稅的價格,則稅務機關也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