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駐外辦事處租賃的辦公場所,合同中僅約定了房租5000元,未涉及開票事宜,現在去稅務局代開發票,開出來的發票金額是5000元,我們支付的稅點沒有體現在發票上,稅務局只給了完稅證明,這個稅點我們能依據完稅證明入賬么?做賬時入銷售費用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承租方支付租房稅金,只能從稅后利潤中列支,也即計入營業外支出,并調增應稅所得。
按相關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出租方,因此,租房稅金由出租方負擔的�,F在由承租方承擔支付,則屬于一種向出租方捐贈性質的支出,這種支出是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
如果想將這筆稅金計入正常的費用,則應該在租房合同里列清,并將稅金打入到房租費中(讓租賃發票票面金額計算成為含稅金額),這種處理方式,實質是提高租金以包含稅款,而繳稅的直接依據---完稅憑證是以出租方名義開具的,不能做為有效憑證計入承租方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