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連續兩次提出同樣問題,但專家的回答總是南轅北轍。
我沒有問免交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我的問題是 :免交的增值稅是否要作為應納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我公司是農業種植公司,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
懇請不要再寫會計分錄,而是告訴我是否繳納以及依據哪個法規。財稅〔2008〕151號適用我們公司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財稅[2008]15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以上政策不適用于您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三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項所稱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農業種植企業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不屬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不能免征企業所得稅�!�
具體業務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