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某企業由于國家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在2014年被政府相關部門要求強制關停,關停后企業除了處置一些原有資產(出售運輸設備、機器設備)外無主營收入來源,也沒有轉產,而該企業有兩塊土地,請問該企業能否按“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 6 號減免土地使用稅”,請問是否有其他政策享有減免土地使用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號)
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及《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45號),決定把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以下簡稱困難減免稅)審批權限下放至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根據納稅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大小及本地區管理實際,按照減負提效、放管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省、市、縣地方稅務機關的審批權限,做到審批嚴格規范、納稅人辦理方便。
二、困難減免稅按年審批,納稅人申請困難減免稅應在規定時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或有權審批的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納稅人報送的資料應真實、準確、齊全。
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時限及其他事項由省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省地方稅務機關在確定申請困難減免稅情形時要符合國家關于調整產業結構和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要求。對因風、火、水、地震等造成的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損失、從事國家鼓勵和扶持產業或社會公益事業發生嚴重虧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給予定期減免稅。對從事國家限制或不鼓勵發展的產業不予減免稅。
四、省地方稅務機關要按照本公告的要求盡快修訂并公布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明確困難減免稅的審批權限、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辦理流程及時限等。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后續管理和監督,堅決杜絕違法違規審批。要建立健全審批管理和風險防范制度。要加大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不斷完善本地區困難減免稅審批管理辦法。
五、負責困難減免稅審批的地方稅務機關要堅持服務與管理并重的原則,切實做好審批工作。要加強宣傳和解釋,及時讓納稅人知曉申請困難減免稅的情形、受理機關、辦理流程、需報送的資料等。要優化困難減免稅審批流程,簡化審批手續,創新審批管理工作方式,推進網上審批。
同時,要加強困難減免稅審批的事中事后管理,明確各部門、各崗位的職責和權限,嚴格過錯追究。要設立困難減免稅審批臺賬,定期向上級地方稅務機關報送困難減免稅批準情況。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批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對情形發生變化的,要重新進行審核;對騙取減免稅的,應及時追繳稅款并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本公告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審批項目管理層級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940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