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2016年4月30日前辦理了機器設備的售后回租,按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融資性售后回租出租方選擇對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選擇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請問我公司作為融資性售后回租的承租方對按此規定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進項稅額能不能抵扣?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財稅〔2016〕36號規定,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2、全國營改增前,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定,主要內容為:
(1)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出售階段不涉及開發票問題。
(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
現就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公告如下: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
一、 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 企業所得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1、資產出售階段你公司不涉及開發票問題
2、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屬于融資性質的業務,如同向銀行借款,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但文件提到:試點納稅人根據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可繼續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換言之,除本金外,利息部分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且利息部分可按照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對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進項稅抵扣無限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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