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2016年9月想兩名核心員工定向增發普通股67萬股,每股價格為3.51元,這個單價是根據2015年審計報告得來,但是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5月29日發布的《掛牌公司股票發行常見問題解答——股份支付》的要求,公司選用歷史市盈增長比率模型(歷史PE/G模型),計算出公允價值為3.97元/股,那本次股份支付產生的新股東定增收益30.82萬元,應不應該申報個人所得稅?如何申報?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以股權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11]89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自然人以其所持該公司股權評估增值后,參與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發股票,屬于股權轉讓行為,其取得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