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向關聯企業出借資金,按年利率10%收取正常利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加收1.98%的逾期利息。請問企業所得稅怎么處理?關聯報告表中“融通資金表”應該如何填列?是否有稅務風險?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
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
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2、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3、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
關聯報告表中“融通資金表”根據關聯企業借款金額進行填列。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