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一、 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1、 我公司于2016年5月進行了股改,以2015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的凈資產14000萬元為基礎進行折股,結構如下:
實收資本 5000
資本公積 100
盈余公積 3000
未分配利潤 5900
合計 14000
折合80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折股溢價部分為600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變更前注冊資本5000萬元,變更后的注冊資本為8000萬元,變更前后各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變,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1 深圳居民企業A 4800 60%
2 香港非居民企業B 3200 40%
合計 8000 100%
股改后凈資產結構如下
實收資本 8000
資本公積 6000
盈余公積
未分配利潤
合計 14000
其中,2008年及以前外商投資企業免稅,故本次折股對香港非居民企業盈余公積2008年-2015年新增的盈余公積及2015年末的未分配利潤代扣代價企業所得稅250萬元。
2008年盈余公積 2900
2015年盈余公積 3000
新增盈余公積 100
2015年未分配利潤 6150
合計 6250
非居民企業按比例折股 40%
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250
2、 我公司于2016年8月進行了增資,注冊資本由8000萬元增加至9000萬元,本次新增
加的注冊資本1000萬元,新增加資本公積4500萬元。
其中:由新增合伙企業持股平臺C認繳3700萬元,其中670計入注冊資本,3030計入資本公積,由新增合伙企業持股平臺D認繳1800萬元,其中330萬元計入注冊資本,其余1470萬元計入資本公積,本次增資價格為5.5元,增資后公司股權結構如下:
序號 股東名稱 出資額(萬元) 出資比例
1 深圳居民企業A 4800 53.33%
2 香港非居民企業B 3200 35.56%
3 合伙企業持股平臺C 670 7.44%
4 合伙企業持股平臺D 330 3.67%
合計 9000 100%
3、 我公司與2016年12月完成新三板掛牌。
4、我公司與2017年5月,經股東會決議,進行利潤分配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以2016年12月31日公司總股本9000萬股為基數,以未分配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發現金股利1.5元(含稅),同時,以資本公積向全體股東每10股轉增2股,共增加股本1800萬股,注冊資本變更為10800萬元,各股東持股比例不變。
二、本次利潤分配部分(派發現金股利)稅務問題
1、深圳居民企業A免征企業所得稅
2、香港非居民企業B自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代扣代繳10%非居民企業所得稅
3、合伙企業持股平臺C和D是否適用于財稅[2015]101號文對于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規定,對個人持股1年以內(含1年)的,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于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個稅是否相當于自然人在轉讓時由中登扣收?還是在作出利潤分配之日起由我公司對每個合伙人代扣代繳?還是在作出利潤分配之日起將股息紅利分配給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在其自身分配時由其繳納?
二、 本次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部分稅務問題
1、 轉增前資本公積10500萬元來源包括兩部分:一是改制為股份公司時,凈資產折股
形成的資本公積6000萬元,其中40%即2400萬元已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二是股改后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4500萬元。
2、 此次轉增需要資本公積1800萬元。
3、 居民企業A是否無論用上述哪一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4、 非居民企業B能否用已被代扣代繳過企業所得稅的2400萬元中的資本公積轉增,能否不交企業所得稅?
5、 持股平臺C、D能夠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4500萬元轉增,能否不交個人所得稅?
6、 或者居民企業A、非居民企業B、持股平臺合伙企業股東C和D均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是否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均不用繳納?
7、 若必須交稅,則居民企業A、非居民企業B、持股平臺合伙企業股東C和D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別怎么繳納以及納稅義務的時間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合伙企業持股平臺個稅是否相當于自然人在轉讓時由中登扣收。
居民企業A無論用上述哪一部分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B能可以用已被代扣代繳過企業所得稅的2400萬元中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不繳企業所得稅。
持股平臺C、D能夠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4500萬元轉增,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權溢價所形成資本公積轉增實收資本的所得稅處理的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該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