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問題1、怎么理解“資產計稅成本”? 是指當年1-12月累計采購成本,還是年末存貨的結存成本?
問題2、“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或”的意思是達到任何一條指標,都要找機構做鑒定嗎?
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資產計稅成本是指:如果是外購置產,按發票金額加上運雜費為計稅成本,如果是自產貨物,按賬簿上記載的金額為計稅成本。是年末存貨的結存成本。
2、“或”的意思是達到任何一條指標,都要找機構做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