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企業業務員報銷的促銷禮品(洗衣粉、臉盆、筆記本等),我們能直接入到”銷售費用-促消費“”嗎。有關增值稅、所得稅有什么要求.需要視同銷售嗎?我們取得的發票也是增值稅普通發票?有哪些相關的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與銷售有關的贈送不視同銷售,但不以銷售為前提發生其它形式的資產轉移應視同銷售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6601銷售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發生的與銷售有關的費用應當計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購入促銷贈品時: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
貸:銀行存款
無償贈送促銷贈品時:
借:銷售費用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