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我公司通過中關村融資擔保公司委托貸款,取得其開具的利息費用發票,這種融資擔保公司屬于金融機構嗎?其貸款利率可以完全 稅前扣除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企業向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扣除。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