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你好,我公司屬于一家藥業企業下屬醫藥銷售公司,由于高層領導政策規定,目前采用藥廠按照出廠價格銷售給醫藥公司,醫藥公司按照藥廠給的出廠價銷售給市場,醫藥公司再銷售給市場時,采用買一贈一形式進行市場拓展業務,買一全額按照銷售價20元開票,贈品只開具1元發票。請問老師,上述模式有何種稅收風險?如何操作能把稅收風險降為最低?謝謝老師回答。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關于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中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非常明確,應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即,銷售的商品要確認收入,贈與的商品也要確認收入,只不過這種確認不會造成收入總額的增加,相當于是一種折扣銷售。
國稅函(2008)875號明確了買一贈一銷售模式中的贈與行為,也是銷售行為,所取得的收入是銷售商品與贈與商品總和。
其次,增值稅屬于流轉稅,不屬于所得稅范疇,所得稅上對買一贈一中贈與行為的認定,不會影響流轉稅增值稅中對該行為的影響,因此,贈與商品仍需視同銷售,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