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想在北京擴大市場,為了集中在天津納稅,是設分公司還是建立辦事處?二者有何區別?謝謝老師給予答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 程立元 專家解答如下: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以后,基于穩定供貨渠道,開辟新市場或方便客戶服務的考慮,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銷售業務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為分公司;一種為辦事處。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分公司而言,企業所得稅可以在分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也可以匯總后由總公司集中繳納。對于由總公司匯總繳納的,由總公司所在地國稅局開具企業所得稅已在總機構匯總繳納的證明,分公司憑此證明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相關手續。一般來說,匯總納稅優于獨立納稅,因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的盈、虧可以相互彌補。
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而分公司的經營活動必須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企業的分支機構間經常會發生貨物移送的行為,總機構為了避免在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可以按照《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號)的規定,設立辦事處一類的機構,不開發票,不收貨款,貨款由客戶直接匯至總部,發票直接由總部開具給客戶。該辦事處只是對貨物的移送負責監督和保管。
有些企業為了方便銷售,往往會在銷售地設立或租用倉庫。基本模式有兩種:一種是倉庫由總機構派出人員管理,管理人員的工資、經營費用、倉庫租金等都由總機構支付,管理人員以總機構的名義聯系業務,對外簽訂合同。采取這種模式,在短時間內為了避免在銷售地繳納增值稅,企業應向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租賃倉庫所在地經銷人員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征收管理證明開展經營活動,其增值稅可由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另一種模式是在異地租用倉庫,總公司沒有派駐人員到倉庫,也沒有通過該倉庫進行營業活動,這種情況下不用在當地繳納增值稅。
總之,企業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時,既要考慮經營的需要,又要考慮不同機構稅收待遇的不同,進行合理籌劃,才能避免納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