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麻煩老師幫忙發一下最新的關于農藥行業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增值稅: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藥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農藥的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部分列名進口農藥(成藥、原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政策,已征收的保證金轉為稅款。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對部分進口農藥原料及中間體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3項關于對國產農藥免征生產環節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
2、企業所得稅優惠不包括農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