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發出商品后,在異地租賃倉庫存放(倉儲費由我公司負擔,開專票),等客戶確認產品合格后,我公司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稅務局要求我公司將客戶未確認的產品做收入。我公司認為所有權、風險報酬都未轉移,不應確認收入。可稅務局說,貨物不在同城,視同銷售。可是我公司并沒有異地設置機構,只是存放在第三方倉庫,請老師給予政策支持!
基本流程:發出貨物,貨物到達對方指定倉庫。客戶在庫房中用多少貨物,用完合格后,用多少開多少票。開票后3個月再付款。合同也是這樣簽訂的,使用合格前所有權歸我公司。我公司增值稅、所得稅分別該怎么處理?怎樣才能發出不確認收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您好: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原則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4.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以上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個人認為貴公司的增值稅應當是符合條件的應確認應納增值稅額,所得稅收入可以根據上述四條規定,在滿足上述規定時再進行確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