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向政府申請到十五年的海域使用權,現需要辦證,政府讓我們繳納契稅才能辦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以及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海域使用權不應該繳契稅,請問,政府要求我公司繳納契稅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文件規定,企業購買海域使用權,自行填海整治形成土地后,應當于辦理土地使用證時,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