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藥公司,未分配利潤虧了3個多億,股東累計借款3個多億。股本5000萬,資本公積1.96億。股東想通過債務豁免來彌補虧損,那賬務處理還如何做?要不要交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在會計分錄上為 借:應付賬款 貸:資本公積,
在稅務上,該債務豁免計入債務人(子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并不是單獨就此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而是將其與子公司的其他應納稅所得額一并計算,如果該子公司有尚未過期的未彌補虧損,則這部分所得額可以用于虧損的稅前彌補,僅就彌補虧損后的余額計算納稅。
會計處理上,可將與該部分資本公積對應的應交所得稅沖減資本公積,即最終計入資本公積的是稅后凈額。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應該是股東投入資本賺取的利潤,而不應該是對股東投入的本金征稅,而債務豁免的前提是股東與企業進行了與經營有關的交易行為,雖然在合并報表時這項交易行為有可能被作為內部交易進行抵銷,但是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應該對單體法人征稅。另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也明確債務的豁免屬于企業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二條)。
所以債務豁免的交易行為雖然根據會計準則可以計入資本公積,但是應該按照所得稅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