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經營水產深海養殖,向政府申請到十五年的海域使用權,現需要辦證,政府讓我們繳納契稅才能辦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以及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買賣;(四)房屋贈與;(五)房屋交換。水產深海養殖不是填海,海域使用權不應該繳契稅,請問,政府要求我公司繳納契稅對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海域使用法》第32條規定:填海項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海域使用權人憑海域使用權證書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換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實際上在海域使用權證更換成土地使用權證過程中,實際上還是土地出讓行為,只不過因為圍海造地是海域使用權人自己實施的,投入了大量的成本,而且在取得海域使用權時已經向國家支付了一筆海域使用金,所以國家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從稅收公平的角度也應該繳納契稅。
您們取得海域使用權用于水產深海養殖,而不是填海,我覺得不用繳納契稅,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