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企業有一部分臨時工,這部分人我們不承擔社會保險,列入臨時用工,違反勞動法。
我們按勞務費列支,按照相關要求,需要開具發票,可實際工作中難以實現。
我們可否不要求開發票,個稅系統上報時,按勞務費填列,以800元為起征點征收個稅?這樣做賬務處理,填報所得稅時,是否需要調增?一個人月收入1500元,可否分為兩個工作內容(例如一項板磚,一項拆墻),每項收入750元,這樣規避個人所得稅?另外這樣的勞務費,是否需要計提職教和工會經費,賬務處理可否在臨時工中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抱歉,稅收籌劃問題按規定不在網上答復請諒解。
2、稅收上無臨時工的概念。如果提供勞務的人員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工資薪金所得;如果與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需申請稅務機關代發開票,稅務機關在代開發票時代扣代繳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憑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勞務費的入賬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