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于2016年10月拆除原舊燒煤鍋爐,依據政府精神購入新型能源鍋爐,鍋爐設備發票已抵扣,現收到政府關于新能源補貼,請問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繳納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將其劃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一)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這種情況下,企業不能全額確認為當期收益,應當隨著相關資產的使用逐漸計入以后各期的收益。即先確認為遞延收益,然后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同時,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取得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會計上確認為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可供使用時起,在該項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稅法則規定應作為取得當期的應稅收入一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與資產相關的補助,在計提折舊時,會計上每次計入營業外收入中。
企業所得稅方面,如果符合以上不征稅收入,則不用繳納所得稅,但是計提的折舊也不允許稅前扣除。
請您參考以上,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