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經營的供熱業務及發電業務,均沒有簽訂購銷合同,上述業務產生的收入是否需繳納印花稅?如需繳納依據?我公司在遼寧是否有其他政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沒有簽訂采購合同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可以作為應納稅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11號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1988)財稅字第255號
第四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1〕155號
一、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使用的調撥單是否貼花?
目前,工業、商業、物資、外貿等部門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使用的調撥單(或其他名稱的單、卡、書、表等),填開使用的情況比較復雜,既有作為部門內執行計劃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此,應區分性質和用途確定是否貼花。凡屬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實際,對各種調撥單作出具體鑒別和認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2號
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9號 2009-1-5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據有關地區和企業反映,一些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現將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