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職工公因負傷,康復后留有殘疾,繼續回到企業工作,也算我公司錄用殘疾職工吧?,有哪些利于企業的稅收政策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職工公因負傷,康復后留有殘疾,繼續回到企業工作,也算公司錄用殘疾職工。
企業錄用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一)單位安置殘疾人的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實行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或者是減征營業稅的辦法。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按月退還增值稅。本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指納稅年度)內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月份退還。但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限于生產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稅業務和營業稅業務收入之和達到50%的單位,不適用生產銷售消費稅應稅貨物和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還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的規定,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并且必須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福利企業后,方可申請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應高于25%(含25%),并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于10人(含10人)。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單位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二)單位安置殘疾人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512號)第九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并且在企業當期虧損的情況下,仍然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作為允許稅前扣除的基數,在以后年度繼續彌補。《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63號)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組成“各項扣除”內容之一,應允許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明確規定: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是否有所得,加計扣除數額都可以在當年進行稅前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小于零的,在以后年度依法彌補。
(三)單位安置殘疾人的房產稅優惠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的規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可減征或免征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但享受該優惠政策的單位,是否必須是經過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的福利企業,文件中并未明確。根據法無規定不得執行的原則,只要符合所說的條件,不論是否為福利企業,應當都可以享受該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而在此前,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第十八的規定,民政部門舉辦的安置殘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廠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方可免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權減免房產稅。所以,各地對安置殘疾人也有一定的優惠政策出臺。如根據《湖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鄂政發[1987]64號)第七條的規定,單位雇傭聾、啞、盲、殘人員占人員總數的35%以上的工廠的房產免征房產稅。(四)單位安置殘疾人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6]483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所以,各地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也有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湖北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殘疾人達到從業人員總數規定比例的企業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