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問題1、甲公司給乙公司供貨,后成立丙公司,丙公司承接甲公司的部分業務,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貨,請問丙公司是否可承接甲公司在其成立前的業務,通過簽訂三方協議,如約定前期業務由丙公司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
問題2、或A某(個人)通過甲公司向乙公司供貨,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開發票和收取貨款,后A某成立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供貨,請問A某可否通過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三方協議,約定A某在丙公司成立前的業務由甲公司轉讓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
問題3、如以上不符合增值稅專用發票三流合一 的要求,是否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不抵扣進項稅,是否可在所得稅前列支?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您好,
通過簽訂三方協議,如約定前期業務由丙公司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只要乙公司同意是可以的。
簽訂三方協議,約定A某在丙公司成立前的業務由甲公司轉讓給丙公司,由丙公司向乙公司開具發票和收取貨款。只要協議中說明三方的關系,此筆業務是可以的。
因為有補充協議就不存在三流不合一的情況。為了避免風險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