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農產品生產加工企業,在1996年取得的土地所有權,同期建設的廠房等經營場所,2014年-2015年期間,又對原廠房進行了改擴建,同時被要求交納部分市政建設配套費。現地稅局以財稅(2004)134號文為依據讓我們交納該部分配套費的契稅,請問合理嗎?我們覺得這文件規定是房地產企業取得國有土地產權時發生的,不適用于我們。請老師給予解答。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個文件并不是只針對房地產企業,而是針對所有企業。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3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進一步明確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相關的契稅政策,推動公有住房上市的進程,現將有關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以上回復僅供參考,如還有疑問請再次提出,謝謝!